轉供電加價問題深度研究 |
日期:2020-4-8 訪問量:1643次 |
轉供電及轉供電加價現狀 配電網投資不足和用戶需求多樣化是產生轉供電行為的兩個主要原因。在我國電力工業發展的缺電時期,由于國家缺少投資資金以及“重發輕供不管用”問題嚴重,除電網企業以外的社會資本為解決自身用電問題投建配電設施,并順帶向周邊其他用戶供電,成為轉供電的最初狀態。 隨著現代電力工業建設持續推進,盡管輸電網絡得到長足發展,“三供一業”分離、農村電網改造、“三到戶”管理以及“兩電分離”等措施也解決了部分存量轉供電問題,但配電網發展始終沒能趕上日漸豐富的用電需求,轉供電現象呈現出規?;?、零散化發展趨勢。 轉供電主體數量多、覆蓋范圍廣,轉供電加價亂象叢生。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用戶側配電網轉供電主體超過40萬個,涉及被轉供用戶3000多萬戶。轉供電區域包括但不限于:產業及工業園區、商業綜合體與寫字樓、中小型商業賣場、商業街及沿街商鋪、老企業、自建配電網、商住一體小區與老舊居民區等。 轉供電主體普遍存在將配電設施投入、維護、線損、公攤電費等成本變相向轉供戶分攤的現象,加價幅度在40%到90%不等,個別甚至達到200%。地區性抽樣結果顯示,超過92%的轉供電主體收取終端用戶電價超過1.00元/千瓦時,有的甚至高達2.30元/千瓦時。 轉供電加價是否違規的法理分析 經過供電企業委托的轉供電才合規,但現實操作中對是否經過委托有所放松。2015年修訂的《電力法》和2016年修訂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對主體提供供電服務的資格有嚴格界定。 《電力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并要求持《供電營業許可證》開展供電服務。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條則規定,“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現行有效的《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則明確,“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 可見,從適用法律法規上判斷,未經供電企業委托的轉供電是違規行為,而在此基礎上的加價行為也肯定違規?,F實操作中,由于我國轉供電需求量早已突破可“逐一委托”的規模,也就默認了未經電網企業委托就存在的轉供電現象。 轉供電違規加價是指在“電價”上的加價,而不是其他加價形式?!峨娏Ψā返谒氖臈l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峨娏c使用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即《電力法》與《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要求電費按照國家核準電價計收,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則規定,“轉供區域內用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由供電企業負擔,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 2018年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也要求,“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因此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轉供電中的“電價”是不允許被加價的,但轉供電中的其他成本可以通過“協商”加價解決。 轉供電違規加價動機及影響分析 彌補轉供電成本和獲取超額利潤是轉供電主體違規加價的兩類主要動機。由于國家沒有嚴格管制,再加上轉供電主體大多沒有足夠的計量、測算能力,導致轉供電和公用電中的電能成本、線損成本、運維折舊和財務費用都被打包計入轉供電加價中,形成“成本黑箱”。轉供電主體此舉的首要目的是通過加價形式回收上述部分成本或全部成本。下表列式了打包計入轉供電加價的主要成本:
表 轉供電違規加價涉及成本 由于所涉及的成本不夠透明,一些轉供電主體會同時在轉供電加價和物業管理費(我國《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應當通過物業費收取。)中重復收取有關費用,另一些轉供電主體則大幅提高加價水平甚至利用“加價折扣”作為營銷手段,以獲得超額利潤。 地區抽樣結果顯示,98%的轉供電主體沒有進行過電價電費測算,收費基本上都是估算出來的,70%的轉供電主體通過電費違規加價獲得收益。轉供電違規加價成為普遍現象將造成一系列不利影響: 一是國家降電價紅利被轉供電主體截留,使終端用戶缺少用能成本降低的獲得感。目前電網企業直供的一般工商業用戶享受到了國家降價紅利,但地區抽樣結果顯示,80%的轉供電主體沒有宣傳政府的降電價政策,85%的轉供電主體沒有降價措施,大部分降價紅利被轉供電主體截留沒有落實到終端用戶。 二是轉供電違規加價將麻痹被轉供戶用電行為,不利于電力市場化理念推廣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對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形成阻礙。轉供電主體普遍按照單一電價形式轉供,其自主定價導致沒有動力優化和引導轉供區內被轉供戶用電行為。特別是目前正處于全面放開經營性行業電量、推進電力現貨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鼓勵售電側用戶主動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已然成為至關重要的一環,如不打破轉供電違規加價這一“藩籬”,從根本上解放中小工商業用戶束縛,不利于構筑電力市場發展的用戶基礎。此外,轉供電違規加價也難以充分發揮分時電價政策優化峰谷負荷的作用,有礙于進一步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清理規范轉供電加價的具體措施分析 一是推進“一戶一表”改造,以直供電代替轉供電。國家發改委出臺文件要求,對于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要增強責任感,主動服務,加大改造力度實現直接供電,相關改造成本納入輸配電成本適時疏導。 需要注意的是,產權不明晰可能導致“一戶一表”改造產生法律風險。某些轉供電區域只存在轉供電主體單一產權,內部沒有獨立產權,“一戶一表”改造應由轉供電主體提出申請并承擔相應改造費用;擁有單一產權的轉供電主體也可以選擇將產權移交電網企業,此時的改造成本才可納入輸配電成本疏導。但也有些轉供電區域產權分散在多個主體間,屬于公共產權,這種情況下電網企業需要確定申請改造或產權移交的多個主體有全部產權,否則將產生法律風險。 二是區分轉供電主體、被轉供戶類型,針對性采取措施規范加價行為。不具備改造為“一戶一表”條件的電力用戶,可綜合考慮轉供電主體特征、被轉供戶經營生產的電費敏感度,采取針對性措施規范加價行為: ①對于配電資產規模較大的產業及工業園區,鼓勵改制為增量配電網,完善配電基礎設施建設,執行政府規定的配電價格; ②對于居民小區、商業綜合體等轉供電主體,可采用委托或購買服務等方式將運營權交給具備供電許可資質的專業公司,承擔轄區內正常的供電運行、設備維護工作,成熟后可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③對處于電費敏感度較高的行業企業,由電網企業優先委托有能力的主體實施轉供電,并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簽訂協議,加強轉供電指導,規范轉供電行為。 三是重視轉供電主體成本回收需求,對不同成本制定疏導措施。 ①只要轉供電主體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線損及公用電電能成本可作為轉供電“電價”的加價部分,但需要單獨列示并說明; ②可區分轉供電和公用電的,轉供電電能按分表電量直接回收,公用電電能和總線損分攤回收,其他成本按照用電量分攤至終端用戶納入租金、物業費或服務費回收; ③可區分線損的,在上述基礎上僅對轉供電線損分攤回收,公用電電能及線損連同其他成本納入租金、物業費或服務費回收; ④對于經營困難、資金墊付壓力較大的轉供電主體,電網企業合理調整電費清繳期限,盡量實現被轉供戶繳齊電費后再由轉供電主體匯總繳納,以減少通過加價回收財務成本; ⑤已簽訂租金、物業服務合同條款的,可在電網企業協調下簽訂租金、物業服務調整的補充協議,否則在電網企業有權收回轉供電委托。
圖 對成本回收形式的建議 四是同步加強電價政策宣傳和普法宣傳,提升規范轉供意識。一方面,大量被轉供戶對電費的敏感性不強,也缺乏基本的電價知識,甚至不了解近兩年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措施,需要當地政府、電網企業以及轉供電主體加大電價政策宣傳力度。另一方面,部分轉供電主體主觀上對清理規范要求有抵觸心理,存在拒不執行、百般阻撓的現象,在工作中也需要加大合規轉供電、合理加價的普法宣傳,提升遵紀守法意識。 五是完善相關法律或出臺專門規章,為規范轉供電及加價行為提供保障。按照前文分析,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很難起到完整規范轉供電行為的作用。部分條款是多年以前出臺的,電力工業快速發展后,這些條款再難適應如今現狀。例如轉供電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政府要求是一套,但現實中的操作又是另一套。因此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專門的轉供電制度,實事求是界定轉供電主體合法身份,對計提公用設施線損、運維標準等進行規定,約束隨意定價行為。 例如,黑龍江省發改委出臺《轉供電環節電費收取標準政策指南》、山東省發改委出臺《關于完善轉供電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就在清理規范中得到應用。 |